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云南师范大学,院校标识码:4153010681。
第四条 校区设置:学校共有两个校区,分别为呈贡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邮政编码:650500)、 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298号,邮政编码:650092)。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本科生的学历教育资格。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部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八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等相关部门要求,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委员会、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组成。
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以及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有关方案和办法,决定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2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同一专业组内,将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最低分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最低分,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最低分,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专业组内未满额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最低分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也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总成绩(“3+1+2”高考省份的选考科目总成绩为首选科目成绩加再选科目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高考未改革省份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外)。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培养要求,除患有《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部分所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外,各专业体检要求如下: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
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不能录取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文物与博物馆学、地理科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
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不能录取的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数字经济、行政管理、会计学、审计学。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四、报考地方优师专项、云南省公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除需满足以上一、二、三条外,还需满足《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五、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还须达到以下条件:1.年龄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2.男生身高172厘米—185厘米,女生身高162厘米—175厘米;3.耳鼻咽喉、口腔、眼等其他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2)中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达到的Ⅳa级体检合格医学标准。
第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和统计学专业要求考生数学单科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物理学(师范)专业要求考生物理单科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十九条 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书法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执行以下招生录取原则: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认可云南省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225分;音乐学(师范)专业认可云南省音乐类音乐教育(声乐主项和器乐主项)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205分;舞蹈学(师范)专业认可云南省舞蹈类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195分;书法学专业认可云南省书法类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230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云南省播音与主持类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220分。统考专业成绩达到上述要求,且文化成绩(不分科目组、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不分科目组、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专业成绩,按照文化成绩(不分科目组或科类、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音乐学(师范)专业包含声乐和器乐,其中器乐的培养方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古筝、琵琶、柳琴、中阮、二胡。
第二十一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认可云南省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不分科目组、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云南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50% +专业成绩×(750÷300)×5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按田径、体操、游泳、篮球、排球、武术、足球七个专项分列计划招生,在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85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历史或物理科目组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某专项满足上述文化、体育专业成绩要求的报考生源不足时,则该专项缺额计划用于录取报考本专业其他专项文化线差成绩较高考生。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科目组或科类、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不分科目组或科类、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按田径、体操、游泳、篮球、排球、武术、足球七个专项分列计划招生,在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历史或物理科目组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某专项满足上述文化、体育专业成绩要求的报考生源不足时,则该专项缺额计划用于录取报考本专业其他专项文化线差成绩较高考生。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科目组或科类、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不分科目组或科类、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排序成绩相同时的录取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总成绩(“3+1+2”高考省份的选考科目总成绩为首选科目成绩加再选科目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高考未改革省份则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足球运动专业,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云南师范大学202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足球运动专业招生简章》执行。高校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中职职教高考、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升学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专升本新生入学前须取得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须在专科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根据综合成绩[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5×50%+面试成绩×50%]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预科升学录取过程中,若考生预科升学总成绩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迪庆专项、少数民族预科班、乡村振兴预科班及其他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具有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资格,华侨港澳台考生均可通过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考试报考。此外,香港考生还可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招生计划报考;澳门考生还可通过对澳招收保送生计划报考;台湾考生还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报考。
第二十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且须参加各省(区、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该专业志愿(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语考试的省(区、市)除外)。
第三十条 除英语专业以外,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同时,还开设俄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缅甸语、日语、泰语等语种供学生选择,在满足开课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开课。
第三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标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学生的学费收取实行按学年预收,并按学年实际修读课程学分进行核算,待学生毕业时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核批标准据实收取学年住宿费。学费及住宿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详见下列表格:
(一)学费标准
收费项目 (按学位授予门类) | 基准学费标准 (元/生/学年) | |
1.哲学 | 4200 | |
2.教育学(不含体育学类专业) | 4200 | |
3.文学 | 4200 | |
4.历史学 | 4200 | |
5.经济学 | 4500 | |
6.教育学(体育学类专业) | 4500 | |
7.法学 | 4500 | |
8.管理学 | 4500 | |
9.理学 | 5000 | |
10.工学 | 5000 | |
11.艺术学(应用类) | 10000 | |
12.农学 | 4500 | |
13.部分优势专业按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实行上浮,上浮不超过15%。 | 地理信息科学 | 5700 |
地理科学 | 5700 |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 5700 | |
社会学 | 5100 | |
生物科学 | 5700 | |
生物技术 | 5700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5700 |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 5700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5700 | |
(二)住宿标准
校区 | 普通宿舍(元/生/学年) | 六人间(一类公寓)(元/生/学年) | 四人间(一类公寓)(元/生/学年) |
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 | 400 | —— | 1200 |
呈贡校区 | —— | 800 | 1200 |
第六章 奖学助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奖励、资助体系。设立10 余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10余项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云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含体检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871-65911266。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2026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
2.邮编:650500
3.电话:0871-65910188、0871-65912887(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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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子邮箱: zhaoban@ynnu.edu.cn